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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6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1992年10月30│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0年12月13┃ ┃ │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日高检发贪检│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br / ┃ │ │字〔1992〕91│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之中 ┃ ┃ │ │号 │ ┃ ┠─┼────────────┼──────┼──────────────────┨ ┃6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3年1月9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高检发研字〔│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日最 ┃br / ┃ │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 │1993〕1号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br / ┃ │定》的通知 │ │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规定 ┃ ┠─┼────────────┼──────┼──────────────────┨ ┃6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3年4月5日│该规定已被1998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 ┃ ┃ │《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诉案件│高检发控字〔│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 │规定》的通知 │1993〕5号 │代替 ┃ ┠─┼────────────┼──────┼──────────────────┨ ┃6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制│1993年7月2日│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其相关内容┃ ┃ │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高检发〔1993│已纳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br / ┃ │罚款的通知 │〕21号 │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br / ┃ │ │ │知》之中 ┃ ┠─┼────────────┼──────┼──────────────────┨ ┃6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1993年7月2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日高检发贪检│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字〔1993〕35│ ┃ ┃ │ │号 │ ┃ ┠─┼────────────┼──────┼──────────────────┨ ┃6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1993年8月28 │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通┃ ┃ │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日高检发刑字│知不再适用 ┃ ┃ │定补充修改的通知 │〔1993〕73号│ ┃ ┠─┼────────────┼──────┼──────────────────┨ ┃6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3年10月22│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1999年9月16日最 ┃ ┃ │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日高检发研字│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br / ┃ │件的通知 │〔1993〕6号 │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 │ │中已有明确规定 ┃ ┠─┼────────────┼──────┼──────────────────┨ ┃7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3年10月22│该通知依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br / ┃ │办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日高检发研字│补充规定》已被刑法明令废止,且通知中┃ ┃ │通知 │〔1993〕7号 │的有关内容已在刑法分则第八章和1999年┃ ┃ │ │ │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 ┃br / ┃ │ │ │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br / ┃ │ │ │(试行)》中作出明确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