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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日高检发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br / ┃ │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1〕121 │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号 │ ┃ ┠─┼────────────┼──────┼──────────────────┨ ┃5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2年1月7日│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高检发〔1992│定不再适用 ┃br / ┃ │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2号 │ ┃br / ┃ │定》的通知 │ │ ┃ ┠─┼────────────┼──────┼──────────────────┨ ┃5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92年3月9日│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 ┃ │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高检发〔1992│规定 ┃ ┃ │ │〕4号 │ ┃ ┠─┼────────────┼──────┼──────────────────┨ ┃5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1992年3月2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假冒商标┃ ┃ │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日高检发〔 │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的通知 │1992〕7号 │ ┃ ┠─┼────────────┼──────┼──────────────────┨ ┃5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992年4月9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88条、第┃ ┃ │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高检发研字〔│8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 ┃ │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1992〕4号 │ ┃ ┠─┼────────────┼──────┼──────────────────┨ ┃5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1992年6月25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1日┃ ┃ │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日高检发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br / ┃ │案件再审时人民检察院派员│〔1992〕3号 │诉案件办案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出席法庭问题的批复 │ │ ┃ ┠─┼────────────┼──────┼──────────────────┨ ┃6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1992年7月2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分别纳入1998年6 ┃ ┃ │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日高检发〔 │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 ┃br / ┃ │纷违法捕人的通知 │1992〕21号 │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和2000年┃ ┃ │ │ │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br / ┃ │ │ │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之中 ┃ ┠─┼────────────┼──────┼──────────────────┨ ┃6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1992年9月15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安机关开展收缴非法持有枪│日高检发办字│ ┃ ┃ │支弹药工作的通知 │〔1992〕43号│ ┃ ┠─┼────────────┼──────┼──────────────────┨ ┃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1992年10月14│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日高检发〔 │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依法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1992〕34号 │ ┃ ┃ │件的通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