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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释字[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接上页]
┃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日高检发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br /  ┃ │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1〕121 │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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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2年1月7日│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高检发〔1992│定不再适用             ┃br /  ┃ │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2号    │                  ┃br /  ┃ │定》的通知       │      │                  ┃
  ┠─┼────────────┼──────┼──────────────────┨
  ┃5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92年3月9日│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
  ┃ │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高检发〔1992│规定                ┃
  ┃ │            │〕4号    │                  ┃
  ┠─┼────────────┼──────┼──────────────────┨
  ┃5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1992年3月2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假冒商标┃
  ┃ │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日高检发〔 │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的通知         │199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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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992年4月9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88条、第┃
  ┃ │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高检发研字〔│8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
  ┃ │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199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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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1992年6月25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1日┃
  ┃ │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日高检发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br /  ┃ │案件再审时人民检察院派员│〔1992〕3号 │诉案件办案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出席法庭问题的批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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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1992年7月2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分别纳入1998年6 ┃
  ┃ │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日高检发〔 │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 ┃br /  ┃ │纷违法捕人的通知    │1992〕21号 │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和2000年┃
  ┃ │            │      │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br /  ┃ │            │      │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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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1992年9月15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安机关开展收缴非法持有枪│日高检发办字│                  ┃
  ┃ │支弹药工作的通知    │〔199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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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1992年10月14│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日高检发〔 │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依法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1992〕34号 │                  ┃
  ┃ │件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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