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保安员服装标志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保安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保安员服装标志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保安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受理准备、培训等相关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市公安局和公安分(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
  
  (三)对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和公安分(县)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核查;
  
  (四)直接受理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申请,受理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五)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六)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分(县)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对当事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复核;
  
  (二)受理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服务活动的举报、投诉;
  
  (三)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填写《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保安服务公司章程;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五)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七)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指:
  
  (一)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原件和复印件);
  
  (二)具有公安机关认可的保卫(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证明。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资格证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供“人防”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公安机关认可的保卫(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他管理人员,应有2人以上具有公安机关认可的助理保卫(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供“技防”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公安机关认可的保卫(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对从事“技防”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类别等,应符合市政府及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相关要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