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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小时,并做好培训记录。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提交培训记录情况。 第十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时应填写《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表》(见附件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登记表》(见附件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员名册表》(见附件四)、《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审批表》(见附件五)。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还应当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开具《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明》(见附件六);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变更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备案书面申请;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提交的变更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变更备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变更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对不符合变更备案条件的,不予变更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撤销备案应提供撤销备案申请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明》原件。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变更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由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 编号: 单位性质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 ○物业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代码 单位类型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控股○其他 注册资本 国资比例: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保安服务 分管负责人 保安队伍基本情况 保安人员总数: (人) 获得职业证书总数: (人) 其他 初级保卫(安)员人数 中级保卫(安)员人数 助理保卫(安)员人数 保卫(安)师人数 高级保卫(安)师人数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其中 持有保安员证人数: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无保安员证人数: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装备、器材等基本情况(名称、数量) 保安服务情况 序号 被服务单位 名称 区域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保安服务类别 保安员人数 ○是○否 ○门卫 ○巡逻 ○守护○秩序维护 (人) ○是○否 ○门卫 ○巡逻 ○守护○秩序维护 (人) ○是○否 ○门卫 ○巡逻 ○守护○秩序维护 (人) ○是○否 ○门卫 ○巡逻 ○守护○秩序维护 (人) ○是○否 ○门卫 ○巡逻 ○守护○秩序维护 (人) 附件二: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息 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 (类别、号码)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政治面貌 户籍地址 (外国人注明国籍) 实际居住地 所属派出所 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职业资格 相关技术职称 违法犯罪记录 表彰奖励记录 健康状况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简历 起讫年月 学习、培训或工作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