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保安员服装标志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保安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二)岗位责任制度应明确武装守护押运过程中押运驾驶员、武装押运员、业务押运员、武装守护员等岗位工作要求和岗位责任,预防和处置押运、守护勤务时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办法,保安员交接班及登记岗位责任;
  
  (三)保安员管理制度应明确保安员招录及聘用规定,保安员日常管理规定,保安员岗前、岗中培训规定,保安员执勤、考勤规定,保安员违纪、查处规定,保安员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押运公司,除了向本市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国出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方投资或者合作的情况;
  
  (四)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保安押运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填写《上海市从事武装守护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二),提供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要求的证明材料,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保安押运公司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获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押运公司在本市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应当向本市公安机关提出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应填写《外省市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合同;
  
  (四)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拟登记备案保安押运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五)保安押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六)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组织机构、设施、装备、交通工具、公司住所等基本情况。
  
  第四章 办理流程和期限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的,向公司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也可直接受理申请,并通知公司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第十六条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在收到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在收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现场核查,认真填写《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现场核查表》(见附件四),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