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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保安员服装标志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保安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拟登记备案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五)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六)提供保安服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组织机构、设施、装备、交通工具、公司住所等基本情况。
  
  第四章 办理流程和期限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向公司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也可直接受理申请,并通知公司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第十六条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在收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现场核查,填写《保安服务公司现场核查表》(见附件四),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见附件五);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直接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提出保安服务申请登记备案的,应当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收到申请后,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应会同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登记备案证明》(见附件六);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变更申请。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应当在收到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通知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市公安局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提供保安服务进行审核、审批和备案,并建立审核、审批和备案管理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在申请设立时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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