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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医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深圳辖区内的公共场所予以卫生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1.旅店业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及《住宿业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2.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规定的要求; 3.公共浴室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及《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4.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5.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3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6.体育馆应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8.商场(店)、书店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9.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1.公共交通工具应符合《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许可条件同上。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换证、补办、注销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生产、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 6.设计说明书中的卫生专篇(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预期效果)(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涉及文化娱乐项目的,应提交市文化部门的立项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深圳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10.本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11.在申请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审查时,还应提交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