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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原件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委托申请的,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9.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原件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委托申请的,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或区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3.介入放射学、工业探伤机、工业加速器、油田测井装置、甲、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非医用)、放射性物质贮存库、行李包x射线检查、核子计应用设施及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仪表使用设施、科研放射性实验室等建设项目; 4.跨区的建设项目。 (二)各区卫生局: 1.负责本辖区x射线影像诊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2.负责省及市审批权限外的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卫生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粤卫〔2007〕131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受理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