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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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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材料
  
  (一)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或区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区属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类社会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局受理;
  
  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医院类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承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审核-决定。
  
  (注: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审批结果抄送申请人所在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将审批结果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有效期3年。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一部分“婚前医学检查”的要求。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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