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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依据:《关于调整部分食品和公共场所单位管辖权限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卫生审查时限: 1.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2.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竣工验收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变更、换证、补办、注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 11号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详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卫生部令第49号)。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卫生部令第49号)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原件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需专家评审的,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原件1份);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有修改的,加盖评价单位公章,并标明修改日期)(原件1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