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0项)

[接上页]

  依据:《关于调整部分食品和公共场所单位管辖权限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卫生审查时限:
  
  1.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2.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竣工验收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变更、换证、补办、注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
  
  
11号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详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卫生部令第49号)。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卫生部令第49号)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原件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需专家评审的,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原件1份);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有修改的,加盖评价单位公章,并标明修改日期)(原件1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