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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生产能力现场卫生审核的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时限); (二)申办、延续、变更、补发、注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第二条;《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十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4年。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第二条;《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二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9号 许可事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深圳市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予以卫生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200项; (三)《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已列入卫生部公布和调整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且相关产品不需要卫生部发放卫生许可批件; (二)申报企业生产条件应符合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迁址,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生产厂区四置图、总平面图(含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办公等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6.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长宽及面积,人、物流向)(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7.拟生产的产品目录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含主要生产流程、生产过程参数、所用原料成分等,每一种产品均需列出)(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8.拟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和质检仪器清单(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9.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包括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