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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相关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场所、放射诊疗设备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再办理变更手续。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诊疗设备的处置证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参加普查的放射诊疗技术人员清单及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普查方案及普查采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普查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详细说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普查采用的放射诊疗设备1年之内的检测报告及防护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1.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开展第1项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 3.开展第1、2项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广东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变更、注销: 校验: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变更、注销: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 1.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在本市各行政区域内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在深圳市内跨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 3.在广东省省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广东省卫生厅申请;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卫生部申请。 依据:《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七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受理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七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复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注销及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