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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经有资质认定的检测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原件1份); 11.消毒产品分装企业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粤卫函〔2010〕108号)第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申请延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6.生产厂区四置图、总平面图(含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办公等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7.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长宽及面积,人物流向、主要设备、卫生设施位置)(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8.生产工艺流程图(含主要生产流程、生产过程参数、所用原料成分等,每一种产品均需列出)(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9.主要生产设备、质检检测仪器清单(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10.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生产的产品目录、市售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原件各1份); 12.有资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卫生学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书(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原件); 14.消毒产品分装企业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交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第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申请变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含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申请变更理由(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4.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单位名称的,除上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除上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涉及实质性生产场所变更的,按新办程序办理。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第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申请补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补办申请(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