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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三)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中相关人员的要求; (四)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卫基妇发〔2003〕56号)第四条第(三)项;《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深卫基妇发〔2004〕32号)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原件1份); (二)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单》(原件1份)。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或区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人员,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人员资格由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考核; (二)申请:持《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深圳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发证:审核机关按照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由审批机关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但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