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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六)《选址报告》(原件2份),应包括以下内容(按《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进行选址):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七)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各2份); (八)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租赁意向书及场所房地产证明文件; (九)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第三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 (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医疗机构选址与评议,并进行社会公示; (四)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五)获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满2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2年;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3年;400张床位以上的有效期为4年。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1-2号 医院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立项批准文件;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