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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展医疗美容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四)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医院(或门诊部)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 (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进行社会公示; (四)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 (五)取得《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的医院(或门诊部),应根据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验收; (六)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应自受理申请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验收合格的医院(或门诊部),核发《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步进行。 03号 许可事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二部分“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方面的要求; (三)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符合《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四)申请开展早期终止妊娠手术的,应符合《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