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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无。 17号 许可事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深圳市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单位予以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指管道饮用水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204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第七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含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原件1份); 6.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7.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水源水的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11.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审查时,另行提交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按照新申报卫生许可的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5.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卫生检验 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8.《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9.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四)《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