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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在计算结构正常价值时,已经考虑了美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直接费用等因素,将结构正常价值调整到出厂水平,因此未再重复调整。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此问题的认定。 (2)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在采用可获得事实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时,已经考虑了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过程中的费用和利润等因素,所确定的出口价格已经调整至出厂水平,因此未再重复调整。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此问题的认定。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的美国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即采用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供的数据来认定。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发表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欧盟公司 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 (draka comteq france sas) 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 (draka comteq fibre b.v.) 德拉克通信法国公司和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后分别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并共同提交了答卷。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具有紧密的关联关系,两家公司同被一家公司所控制。在从事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时,两家公司均生产被调查产品,销售部门则由两家公司共享。调查机关认为,这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已达到足以控制公司被调查产品价格和生产的程度,该两家公司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因此在初裁中合并认定两家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对两家公司的上述关联关系进行了确认,决定维持初裁中的认定,在终裁中合并计算两家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正常价值 公司在答卷中称调查期内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欧盟市场和第三国(地区)市场销售的被调查产品无差别。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产品型号的主张。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公司在欧盟地区内的销售情况。公司在初裁后提交的评论意见中认为,公司报告的表4-2国内销售中存在部分内部销售,应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经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报告的此部分交易实质为公司的内部交易,公司在表4-2中对此部分交易进行了重复申报,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将此部分交易从国内销售中排除。 调查期内,排除公司内部交易后,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公司报告,在欧盟地区内销售中,公司向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其与关联公司交易的情况,认定关联公司的交易受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能够反映正常市场交易情况,因此决定以全部非关联销售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确定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和费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报告的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等生产成本数据。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关于公司的费用及其分配情况,初裁中由于公司在表格6-3中填报的销售费用的数据与表格6-5中的数据不符,调查机关据此进行了更正,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了公司的成本数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的认定。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计算的成本数据,对公司在调查期内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欧盟地区内的销售不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全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欧盟地区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