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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节水技术。 主要包括中水和污水回用技术、节水器具开发技术、水资源节约利用优化配置方案及关键技术、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水源热泵冬季供热技术、生物节水技术、雨水集流技术、劣质水利用技术、污水农灌技术、灌溉回归水利用技术、储水灌溉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农业节水与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技术、节水自动控制和管理技术等。 3.再利用技术。 主要包括废旧电池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技术、电子废弃物安全拆解处理和资源化技术、再制造和开发利用技术、生物质资源的回收利用技术、工业粉尘回收技术、脱硫与回收利用技术、脱硝与回收利用技术、脱氮与回收利用技术、有机废气回收与利用技术、工业废弃油回收与利用技术、漂染(皮革、印染、电镀)污水处理技术、建筑拆除和建筑废物回收再利用技术、有色金属提取与再生技术、餐厨垃圾回收处理技术、污泥综合利用开发技术、再生资源回收分选和处理的实用技术、废旧机电装备再制造技术等。 4.资源化技术。 主要包括废弃物资源化技术、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技术、生物质(气化、液化、高密度化)生产高品位能源技术,可再生资源小型发电技术、燃料乙醇产业化技术、生物柴油关键技术、沼气发电技术、生物制氢技术、麦秸生产中密度纤维板技术等。 5.替代技术。 主要包括“无废”和“少废”生产工艺与技术,“低耗、高效、少污”产品替代“高耗、低效、重污”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的相关技术,核能和氢能开发利用技术。生物质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等化石性能源替代品及生产设备与技术等。 八、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健全标准体系。 完善政策法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指导,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资源循环再生利用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细则》、《建筑节能条例》和《节能监察条例》等,修订《资源节约条例》、《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和《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推进政府采购、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废电池、建筑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城市垃圾综合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逐步建立起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健全标准体系。梳理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适应我市特点的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建立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绿色评价指标体系,把循环经济建设主要内容与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指标。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建立环境价格体系,实行排污总量有价分配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交易权制度和污水处理按质收费制度,用经济杠杆控制污染物的产生量。 (二)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强化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和政协组织的监督作用,完善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制度,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建立和完善用能、用水、排污等计量监测体系,发挥计量在循环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 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节能、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完善节能、节水产品认证体系,积极推动能效标志认证和低碳认证;建立高消耗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的强制性淘汰制度,促进建立市场化的资源节约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制度,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为。 (三)加强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 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完善《产业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严禁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定鼓励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的产业政策,培育市场,做大做强企业。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调整投资政策,对涉及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积极调整资源性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水、电、排污等费用的政策性调整,发挥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行鼓励性财税政策,组合配置各类政府鼓励性财政政策和优惠性税收政策,支持重点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制定绿色产品目录,将纳入目录的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机关及学校等事业单位使用节能和可再生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