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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3.4污染物削减及排放 医疗废物总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低于20mg/nm3。 4.3.5二次污染及防治措施 非焚烧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排放或回用,固体残渣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4.3.6技术经济适用性 非焚烧处理技术投资成本低,适用于医疗废物产生量较小、分类较好、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采用上述非焚烧技术的地区应考虑该类技术不能处理的医疗废物以及经消毒处理后的废物处置的配套条件。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技术技术经济适用性如表3所示。 表3: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技术技术经济适用性
4.4最佳环境管理实践 4.4.1通用环境管理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选址应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满足《危险废物brbr / 焚烧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控制标准》等相关规定,并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及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应经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论证;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进行医疗废物分类,从源头减少医疗废物的处置量;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高含氯和高含汞的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量,为减少二噁英和汞等污染物的排放提供条件; ●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维修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新建或大修后的设施进行性能测试及综合性能指标评价,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达标运行;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申请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企业台账制度、交接班制度,并编制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及应急预案等,充分考虑运送过程中的风险规避,采取恰当的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运送和贮存; ●医疗废物的处置单位在设施运行期间制定处置设施运行内部监测计划,建立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记录制度; ●积极推进设施运行的远程监控,逐步实现工况参数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显示; ●建立、健全操作规范,完善员工操作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和劳动卫生教育宣传; ●医疗废物微波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执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4.2自动控制 ●自动化系统应采用控制技术成熟、可靠性高、性价比高的设备和元件,确保在中央控制室通过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各系统的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控系统设计应包括主体设备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他必要条件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辅机运行状态以及必需的环境参数; ●自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可靠性,设置对处理时间、处理温度、压力等参数的修改权限,具备防止所存储的参数丢失、被随意修改和删除等功能; ●在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焚烧线等重要位置,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和显示,可设光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 ●医疗废物焚烧装置应配置自我检测和热工报警系统,其设计应包括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以及电源、气源、热工监控系统主要辅机设备发生故障等报警内容,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紧急状态下应具备停止进料的联锁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