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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5-13
【实施时间】 201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和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7.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中期同)。

  

  8.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中期控制在7%以下)。

  

  9.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中期达到70%);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中期同)。

  

  10.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中期达到40%)。

  

  11.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期控制在18%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2.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6%以下(中期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中期降低到6%以下)。

  

  13.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4.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5.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6.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17.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中期达到65%)和70%(中期达到5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中期达到75%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比例,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有条件的设置新生儿科,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

  

  3.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加强留守、残疾等儿童的卫生保健服务,实施优惠、优待、优先服务。

  

  4.在全市实施“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将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专项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产前筛查、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含听力筛查)。2012年,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一级预防群众知晓率达到90%,措施覆盖率大幅度提升;产前筛查等二级预防措施覆盖率达到85%;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等三级预防措施覆盖率达到85%。2015年,完善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体系,相应服务对象对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8%,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0%,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85%,产前筛查率达到90%,新生儿筛查率达到90%,筛查技术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筛查结果出生缺陷干预率达到85%。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落实好国家免疫规划,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儿童用药目录。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进一步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

  

  6.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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