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3.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做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市和孤儿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50%的县(市)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针,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加大国家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将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儿童保险内容,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4.完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对孤儿、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参保(合)费用和医疗费用给予资助,在救助标准上给予倾斜。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继续开展对贫困家庭患先心病、白血病儿童的救助。扩大对贫困家庭患病儿童的救助范围。 5.稳步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城乡统筹的孤儿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的运作机制,改善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状况。 6.完善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并为其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7.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提高残疾儿童的福利和救助水平。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建立和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职能。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10.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服务水平。推动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的儿童福利服务。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志愿者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探索并推行儿童福利工作职业准入制度。推动儿童福利信息化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儿童福利工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