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8.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消除童工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实习、社会实践等为名,强迫、利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活动。加强对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查处力度。 9.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0.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建立受暴力侵害儿童的发现、报告、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建设,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向基层乡镇(街道)、社区以及社会团体、组织和专业群体、领域延伸,为未成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未成年人直接申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11.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探索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方式,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探索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大力推进庭审帮教、社区矫治制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别关押。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保障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本规划纳入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责任分解,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情况跟踪分析,针对重点难点目标设计和实施相应项目,以保证目标如期实现。 (三)注重规划衔接。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检查,统筹安排落实,以确保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总结推广经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分析新情况、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 (五)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实施规划中的重点、难点要适当安排专项拨款。 (六)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做好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为科学决策和制定下一轮规划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