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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3.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4.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5.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通过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加强对从业妇女同志的安全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促进从业妇女掌握更多的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提高安全意识,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和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每年利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利条件,在组织宣传咨询日活动中,加强对妇女安全知识和技能学习的宣传工作,向妇女普及安全知识,开展预防事故教育。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断完善。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不断提高对妇女实施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扩大对妇女实施法律援助的范围。 8.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 策略措施: 1.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将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纳入各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强化媒体社会责任,积极宣传维护妇女权益的先进典型,及时对损害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2.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犯《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5.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惩治强奸、拐卖、强迫妇女卖淫及引诱、教唆、强迫妇女吸毒等刑事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和打击卖淫嫖娼以及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惩治强奸、拐卖等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分子。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6.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及时受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和抚养子女或探视权等民事权利,维护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家庭关系权利。 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控告权、诉讼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8.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公安和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性骚扰案件,严厉打击各种场合和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9.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0.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督促全市法律援助部门,坚持服务宗旨,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依托基层司法所,通过接待咨询、安排代理、组织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切实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