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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7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5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加强生态文化体系建设。以建成宁夏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为目标,努力建设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结构稳定的生态林业体系、特色鲜明、效益突出的林业产业体系和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富有感染力的生态文化体系。在南部山区构建大六盘水源涵养林生态体系和黄土丘陵区水保林生态体系;在中部干旱带构建防风固沙林体系;在引黄灌区建设高标准平原绿化体系;在城镇构建集绿化美化、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城市绿色景观体系。到201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5%,使我区森林面积稳步增长,生态状况进一步改善。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

  

  (一)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完善部门、行业、重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预案报备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环保、交通、公安、安监、水利等部门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提高防范环境风险能力。开展全区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调查与综合评估工作,摸清环境风险的高发区域和敏感行业,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管理、动态更新。增强自治区环境应急中心应急能力,建立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预警应急网络,分区域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强化环境风险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环境风险防范相关技术政策、标准及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实现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落实企业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开展重点风险源、重要和敏感区域专项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物资的存储、运输、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建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

  

  (二)全面防控重金属污染。

  

  加强重金属企业污染源管理和监控,实施台帐管理,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进行重金属重点防控区调查评估,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提高重金属企业的审批权限,所有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在灵武市、青铜峡市、利通区、中宁县等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于铅冶炼及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电解锰等重点防控行业进行多方位的管理和约束,提高准入门槛。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按照产污强度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施退出制度。加大重金属企业污染源治理力度,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减量化和循环利用,对重金属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20%,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不超过2007年水平。

  

  (三)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

  

  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开展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并落实危险化学品排放、转移登记和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加强老化工集中区的升级改造,现有化工园区外的企业应逐步搬迁入园。重点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等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及处置设施,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建设和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监管清单,严格执行经营许可、日常检查和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监督和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落实各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地市级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正常运营,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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