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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7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5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风险防控。

  

  编制实施宁东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明确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强化区域环境风险防控。推动入园企业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推进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重点解决工业固体废物、高盐废水污染问题。高度重视煤矿采空区的生态治理、恢复。到2015年,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以上,中水回用率达到90%以上,矿井水回用率达到90%以上,综合脱硝、脱硫效率分别达到70%和90%以上。

  

  (三)控制农产品主产区农业面源污染。

  

  以沿黄各市县基本农田保护区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学规划养殖园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引导发展绿色有机农业,提高农产品产地的环境质量,保障主要粮食产区的环境安全。建立农业环保政策标准体系,加强农业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力度,促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加强农作物秸秆化、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强化秸秆禁烧执法管理。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引导农业向集约、精细、生态、高效方向发展。

  

  (四)保护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基地生态环境。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内,原则上只建设与葡萄及葡萄酒产业有关的项目,且须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相关政策。严禁在保护区及其周边5公里范围内,开工建设石油、化工、建材、制药、采矿等对保护区土壤、水体、大气造成污染,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对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基地范围内现有企业进行排查,关停、搬迁影响葡萄种植的小型污染企业,监督大型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在治理达标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基地内葡萄酿酒企业、酒庄污染治理水平,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五)强化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生态环境保护。

  

  以加强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建设生态屏障为抓手,按照建设“1+9”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的战略部署,加快固原市和宁南9县(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市和城镇环境质量。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全部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三河源”(清水河、泾河、葫芦河)综合治理,加大六盘山、罗山、哈巴湖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云雾山、南华山、党家岔(震湖)湿地、火石寨等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功能。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重点解决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问题。切实做好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园区污染防治,推进马铃薯淀粉废水处理技术研发及污染治理工作。

  

  (六)严格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管理。

  

  加大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的保护和建设力度,加强生态恢复,积极开展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增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等功能,维持自然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基本稳定。对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维护自然生态的原真性、完整性。

  

  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一)强化工程减排措施。

  

  1.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重点,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加强排污企业运营监管,以提高处理能力为重点,推进沿黄经济区工业园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经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已实行集中治理的要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到2015年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加大造纸、印染、化工、医药等重点企业工艺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实施废水深度治理工程。所有发酵、医药、化肥企业必须建设脱氮设施,合成氨生产企业工艺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 90%以上,氨氮(nh3-n)排放浓度要力争低于30mg/l,吨氨产品废水排放量低于10吨。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集污管网建设。沿黄市、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其他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b标准。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脱氮除磷能力。重点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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