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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7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5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四)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严格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健全监管机构,完善监管体制机制。落实核技术应用单位核与辐射安全目标责任,严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销售的安全许可,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加强放射源日常安全管理,对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实施放射性物质过境运输、异地流动作业放射源跟踪预警。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管,健全全区辐射项目申报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大社会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力度,放射性废源(物)安全收贮率达到100%,确保全区环境辐射剂量率及大气、地表水、土壤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水平范围内,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控制在国家标准限值以内。

  

  七、完善环境公共服务体系

  

  (一)健全环境执法监管体系。

  

  进一步推进环境管理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自治区、5个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及平罗、贺兰、永宁、灵武、青铜峡和中宁6个重点县(市)环境监察机构和自治区环境督查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增强监察执法机动能力。

  

  建立和完善生态与农村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有条件的行政村配备环保员,将秸秆焚烧、畜禽养殖等环境问题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特定功能区的环境执法监管。

  

  (二)完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保证污染减排任务的落实。“十二五”期间要继续加大投资力度,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加强技术培训。规范、完善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自治区及五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及数据传输,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比对监测,加强比对监测的质控抽测及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定期发布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及配套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监管工作。

  

  优化和完善水、气等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优化点位布局,完善空气、水质自动站建设,重点增加黄河跨市断面、黄河支流、排水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点县(市)、工业园区空气自动监测设备。扩大环境监测指标与范围,提高对细颗粒物(pm2.5)、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温室气体、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臭氧等污染物的环境监测能力。建成我区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物空气自动监测网,推进自治区级和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能力建设,加强地下水、土壤、重金属及汽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

  

  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全面形成与辐射安全监管相适应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增加5个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环境空气γ自动监测、电磁辐射自动监测和总α、β自动监测点位;推进环境空气、水环境、土壤、生物放射性水平及电磁辐射监测能力建设。

  

  拓展农村、生态监测领域。在重点集镇、生态移民区开展饮用水和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监测信息。推动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环境监测,在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特色生态监测站。

  

  (三)构建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建设环境事故应急指挥及支援保障体系。完善自治区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建立5个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应急指挥分中心,制定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污染源信息、专家支持和通讯指挥等系统,配备各种指挥装备、应急车辆、通讯、取证和防护设备。提高污染损害评估能力。

  

  建立环境应急监测体系。统筹优势监测资源,形成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为骨干,以5个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为补充的应急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和水平。利用物联网和电子标识等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存储、运输环节实施全过程监控。

  

  提高核与辐射污染应急能力。完善全区辐射环境监测网建设,增设石嘴山市、吴忠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子站,健全全区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提升自治区辐射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启动并实施重点辐射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对全区在用放射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对跨区域流动作业源进行gps实时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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