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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7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5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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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城市环境噪声管理。

  

  2012年年底前,各城市完成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面积。建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并落实噪声不达标区改善计划。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严格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和环保公告制度,依法限定施工作业时间,严肃查处施工噪声超标行为。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大对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的关停力度,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建设宁静社区、宁静城市、宁静乡村。

  

  (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大力实施农村环境整治。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为抓手,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整合各方资源,把农村环境整治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通过“抓点、带线、促面”,整治村庄1600个,覆盖面达到70%,使2/3以上的农民受益。通过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畜禽粪便污染治理、清洁能源、生态保护等工程,经过整治的示范项目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率达到10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规模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沼气入户率达到5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沟、渠、路绿化率达到90%以上,庭院、庄点绿化美化率达到80%以上。

  

  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保护率达到100%。定期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制定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沿黄经济区、中南部山区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分布区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低成本、分散式处理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逐步推进县域垃圾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广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县(乡)处理的方式,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采取就地分拣、综合利用、就地处理的治理方式。重点抓好全区35万生态移民安置区的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防止新污染的产生。

  

  提高农业污染防治水平。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推广生态养殖方式,严格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大已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综合治理力度,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预防湖泊湿地养殖污染。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积极防治种植业面源污染。大力推广土壤沃肥、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动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秸秆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加快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严格农村工业项目环境准入,严防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工业向农村转移。优化农村工业结构和布局,鼓励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产业。引导分散的农村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实施集中治污。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对居民健康和农业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工业园区的环境治理。开展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源调查,加强综合整治和监管,消除工矿污染对村庄水环境、居住区、农田等的影响。

  

  建立农村环保长效机制。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完善“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机制,逐年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充实农村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构建县、乡、村、组四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网络,不断提高农村环境管理、监测、执法、宣传等能力。采取市、县(区)各级财政补助、适当收费、建立完善补偿机制、引用市场化运营机制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治污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保障设施长期运行。对大、中型集中治污设施要建立维护专项经费,通过建立工程管理委员会或受益村民合作组织进行管理。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分户治污设施,实行“自用、自管”,也可探索适当收费的物业化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全国试点工作,加强对各市县(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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