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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78章 商船(海员)条例


  本条例旨在综合及修订关于海员的法律;订定关于海员及某些由船舶运载但不属受雇在船上工作的人的新条文;并对附带或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1995年制定)
  
  [1996年9月2日] 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44号)
  
  第478章  第1条简称
  
  第Ⅰ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商船(海员)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日”(working day) 指除公众假日或《司法诉讼(烈风警告期间聆讯延期)条例》(第62章)所指的烈风警告日以外的任何日子;
  
  “上诉委员会”(Appeals Board) 指第18(1)条设立的海员事务上诉委员会;
  
  “公司”(company)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该条例第XI部所适用的公司;
  
  “公司候船名册”(company roster) 就核准公司而言,指依据第64(1)或(2)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备存于该公司核准船员部的名册;
  
  “中式帆船”(junk) 包括西式中国帆船,以及任何具备中国式或其他亚洲式船型、结构或桅帆的船只,不论该等船只是否用作海域航行及以何种方式推进;
  
  “内河航限”(river trade limits) 指─
  
  (a)在以下界线内的香港的邻近水域─
  
  (i)东面界线∶东经114度30分;
  
  (ii)南面界线∶北纬22度09分;及
  
  (iii)西面界线∶东经113度31分;及(b)可从(a)段所界定的范围经内陆水道到达的中国大陆广东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内陆水道;“永久性居民身分证”(permanent identity card) 指《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指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出港证”(port clearance) 指《Shipping and Port Control Regulations》(第313章,附属法例)第27条下的出港证;
  
  “西式中国帆船” (lorcha)包括任何属于以下类型的船只─
  
  (a)欧洲式船型及结构,但具备中国式或其他亚洲式桅帆;或
  
  (b)中国式或其他亚洲式船型及结构,但具备欧洲式桅帆;“死因研讯”(inquest) 包括对死亡个案进行的查讯;
  
  “危险药物”(dangerous drug) 包括属《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所指的危险药物的任何药物;
  
  “身分证”(identity card) 指《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指的身分证;
  
  “委员团”(panel) 指根据第18(2)条委出的委员团;
  
  “沿岸船舶”(coastal-going ship) 指任何纯粹用于在内河航限内的地方之间营运或往来的船舶;
  
  “直接入职海员”(direct trade entrant) 指任何海员,其在海上从事的行业,是经总监认可为属于通常不能从船上的训练或在航海先修训练机构学得有关技能的行业;
  
  “律政人员”(legal officer) 具有《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纪律研讯”(disciplinary inquiry) 指依据第22条进行的纪律研讯;
  
  “订明费用”(prescribed fee) 就任何事宜来说,指根据第133条订立的规例就该事宜订明的费用;
  
  “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尸体剖验”(autopsy) 包括死因检验;
  
  “乘客”(passenger) 指任何由船舶运载的人,但不包括以下人士─
  
  (a)因担任各种职位以处理船上事务而受雇在船上工作或任事的人;
  
  (b)依据船长所负的运载海难船舶上的人、遇险的人或其他人的责任,或由于船长及船东均不能阻止或预防的情况,得以置身船上的人;或
  
  (c)未满1岁的婴儿;“海员”(seafarer) ─
  
  (a)就本条例所有条文来说,指受雇或将会受雇在船上工作的人,不论是担任何种职位,但不包括担任以下职位的人─
  
  (i)船长;
  
  (ii)高级船员;
  
  (iii)驻船医生;或
  
  (iv)监督在征询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后,以书面向总监指明及符合监督认为合适的条件的职位;及(b)就第Ⅷ至ⅩⅣ部来说,包括受雇或将会受雇在船上工作的人,不论是担任何种职位(包括(a)(i)、(ii)、(iii)及(iv)段所提述的职位);“高级水手”(A.B.)(able-bodied seaman) 一词中的“水手”(seaman) 亦包括海员;
  
  “核准公司”(permitted company) 指任何持有有效许可证的公司;
  
  “高级船员”(officer) 指持有以下文件的人─
  
  (a)执照或根据在第73条下订立的规例发出或当作为如此发出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或
  
  (b)根据上述规例获认可为等同于(a)段所提述的证书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核准船员部”(permitted crew department) 指核准公司所设的船员部;
  
  “海管处”(Office) 指第5(1)(a)条设立的商船海员管理处;
  
  “船”、“船舶”(ship) 指用作水上航行的各类并非靠桨橹推进的船只,包括完全或非完全用作水上航行的任何船舶、船艇或航行器,及包括完全或非完全用作水上航行而其重量是局部凭不属于静水浮力的力量承托的航行器,但不包括以任何方式推进的中式帆船或西式中国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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