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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7章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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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处所的市值租金;及
  
  (ii)处所的应缴差饷的款额。
  
  (由1993年第53号第5条代替)
  
  第7章  第9B条藉协议以更改租金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本部适用的处所的应缴付与可追收的租金,须为业主与租客双方所可能议定的款额。
  
  (2)凡业主与租客双方议定更改租金,业主须向署长提交由业主与租客双方签署的指明格式的更改租金通知书,一式三份。
  
  (3)根据第(2)款提交的通知书不得有效,除非─
  
  (a)经租客在不早于通知书提交署长日期前1个月签署,而有关的租金更改,既不早于如此提交的日期前1个月,亦不迟于如此提交的日期后6个月生效;或
  
  (b)通知书由署长批署,表示信纳租客明白租金更改的效力以及租客并无受到不当的压力或影响;批署申请须随附费用$500。(4)凡根据第(2)款向署长提交通知书,署长须将有关租金更改的协议记录在案,并批署述明此点的通知书2份,然后将1份交回业主,1份交回租客。
  
  (5)凡根据第(2)款所述协议增加租金,则除非该款所述的有效通知书已由署长根据第(4)款予以批署,否则业主无权采取法律行动以追收按增加率计算的租金。
  
  (6)凡租客应缴付的租金已藉协议增加,则即使业主没有根据第(2)款提交通知书,根据第48(3)条给予租客的租住权保障仍适用。
  
  (7)除第10H条另有规定外,凭借本条应缴付与可追收的处所租金─
  
  (a)可藉本条适用的进一步的协议而增加;
  
  (b)如租金少于第10(1)条所准许的租金,可藉根据第10(1A)(a)条作出的加租或凭借根据第10E条发出的证明书而增加;
  
  (c)只在业主在根据本条议定更改租金后用于改善处所的开支达第10(3)或(3AC)条所列明之数,方可根据该条增加;在此情况下,第10(3A)条只就在该协议后用于改善处所的开支适用;
  
  (d)可根据第10AA、10B或10C条而增加。
  
  (由1993年第53号第6条增补)
  
  第7章  第10条准许的增加与调整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4号第3条
  
  (1)在符合第9A条的规定但不影响第9B条下,本部适用处所的应缴付及可追收的租金为以下的款额─
  
  (a)就1994年7月1日之前的任何期间而言,相等于该处所标准租金的55倍或该处所市值租金的60%的款额,两者以其较大者为准;
  
  (b)就1994年6月30日之后及1995年7月1日之前的任何期间而言,相等于该处所标准租金的65倍或该处所市值租金的70%的款额,两者以其较大者为准;
  
  (c)就1995年6月30日之后及1996年7月1日之前的任何期间而言,相等于该处所标准租金的75倍或该处所市值租金的80%的款额,两者以其较大者为准;
  
  (d)就1996年6月30日之后的任何期间而言,相等于该处所标准租金的85倍或该处所市值租金的90%的款额,两者以其较大者为准。 (由1993年第53号第7条代替)(1A) 在第(1)款(a)、(b)、(c)或(d)段所指明期间内的任何日期,任何处所的租金如低于该段所准许的租金,则业主可─
  
  (a)在符合第10H条及第(1B)及(1C)款的规定下,于该日向租客送达指明格式的通知书,将租金增加至相等于该段所指明的处所标准租金倍数的款额;或
  
  (b)于该日向署长以指明格式申请根据第10D条发出证明书。 (由1993年第53号第7条代替)(1B) 根据第(1A)(a)款规定的加租,其生效日期不得早于由送达通知书当日起计满1个月后的第一个应交租日。 (由1975年第93号第3条增补。由1993年第53号第7条修订)
  
  (1C) 业主如根据第(1A)(a)款规定将通知书送达租客,须同时将通知书副本给予署长。 (由1975年第93号第3条增补。由1976年第39号第6条修订;由1993年第53号第7条修订)
  
  (2)凡租赁协议的部分内容是规定业主提供家具供租客使用,则第(1)款所提述的相等于处所标准租金倍数的款额,须视为提述该项款额加上向租客收取的,以该等家具的使用对租客的价值而言属合理的费用(不论该费用是以租金或其他形式收取)∶
  
  但在业主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指明其认为供应家具应收取的代价(不论以租金或其他形式收取)之前,本款不得适用。 (由1993年第53号第7条代替)
  
  (3)任何处所的业主,凡用于改善该处所的开支达$5000或以上,即可增加该处所的租金,以全年计增加的租金可达用于改善该处所的款额的20%。 (由1981年第76号第9条代替)
  
  (3AA)凡根据第(3)款增加租金,除非业主将指明格式的加租通知书送达租客,指明增加款额及其生效日期,否则加租不得生效。 (由1981年第76号第9条增补)
  
  (3AB)第(3AA)款所指的加租通知书指明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由送达通知书当日起计满一个月后的第一个应交租日。 (由1981年第76号第9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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