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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1993年第53号第9条增补) 第7章 第10E条加租证明书 (1)凡业主根据第10D条申请发给加租证明书,署长─ (a)如信纳在接获申请当日,根据第10(1)条准许的租金超过租客所缴付的现行租金,须免费发出指明格式的证明书,述明现行租金按照第(2)款所确定可增加的款额,并将证明书分别送达业主与租客;或 (b)如不信纳在接获申请当日,根据第10(1)条准许的租金超过租客所缴付的现行租金,须免费发出指明格式及述明此点的证明书,并将证明书分别送达业主与租客,署长亦可在证明书上批署其认为适合且与申请有关的事项,而在对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亦须包括署长根据第10D(6)条作出的裁定。 (2)第(1)(a)款所述款额须为下述两者的差额(角分不计)─ (a)在接获申请当日根据第10(1)条准许的租金; (b)现行租金。(3)凡有与任何处所有关的证明书根据第(1)(b)款发出,则获发给证明书的人,在由证明书送达当日起计6个月期限届满前,不得就该处所而再度根据第10D条作出申请。 (由1993年第53号第9条增补) 第7章 第10F条覆核 (1)凡署长根据第10E条发出证明书,业主或租客可在证明书送达后14天内以指明格式的通知书一式两份向署长申请就该证明书作出覆核。 (2)署长接获根据第(1)款作出的申请以及财政司司长所厘定的费用后,须就其根据第10E条发出的证明书作出覆核,而在给予双方作出书面陈词的机会后,署长可确认原证明书,或取消原证明书及根据该条发出新证明书,并须将其决定以指明格式的通知书送达双方。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3)署长根据第(2)款进行覆核时,可裁定加租生效日期,而倘作此裁定,须将此裁定包括在根据第(2)款送达 的决定通知书内。 (4)为施行第32(aa)条,业主或租客可就署长根据本条但非根据第10E条作出的决定,向审裁处提出上诉。 (由1993年第53号第9条增补) 第7章 第10G条加租通知书 (1)除非署长根据第10F(3)条就加租生效日期作出裁定,或审裁处根据第32(aa)条就加租生效日期作出命令,否则,根据第10E(1)(a)条发出的证明书所指明的加租不得生效,但在业主将指明格式的加租通知书送达租客,并指明加租生效日期后,加租即可生效。 (2)凡业主根据第(1)款将加租通知书送达租客,须同时将通知书副本送交署长。 (3)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除第10H条另有规定外,不得早于由通知书送达当日起计满1个月后的第一个应交租日。 (4)即使本条有所规定,凡根据第10F条作出覆核或根据第32(aa)条进行上诉的法律程序,在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当日尚未终结,则租客在覆核或上诉的法律程序终结前未有缴交所增加的租金,不属违反缴交租金的契诺,亦不能产生没收租赁权的权利。 (由1993年第53号第9条增补) 第7章 第10H条加租生效日期 (1)如任何处所的租金,是依据─ (a)第10(1A)(a)条所指的通知书增加; (b)第10E或10F条所指的证明书增加;或 (c)审裁处根据第32(aa)条作出的命令增加,则租金的增加,不得在租金在上次增加的日期起计1年内生效,不论租金是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增加。 (2)就本条而言,如租客向业主支付差饷以外的任何款项,而该额外款项的支付,是作为取得处所占用权的条件,则须当作已增加租金,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 (3)就本条而言,任何根据第10(2)、(3)或(3AC)、10AA、10B或10C条作出的加租,不属本条所指的加租。 (由1993年第53号第9条增补) 第7章 第11条附有条件地被豁除的处所的租金 凡处所因根据第4条作出的命令被豁除而不再属本部适用范围,且该命令附有条件,规定须按照该命令内的条款在处所的所在地建立一幢或多幢建筑物,则在建筑事务监督证明该条件已获履行之前,即使有该命令将之豁除,本部有关准许租金的规定,对该处所仍然适用,而就处所的部分或全部而索取或收取的租金,不可多于其准许租金;任何人索取或收取任何属违反本条的租金,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 (由1955年第30号第7条增补) 第7章 第12条(废除) (由1993年第53号第10条废除) 第7章 第13条提供有关标准租金的陈述书 本部适用处所的业主,在处所的租客或在业主的上一级业主提出书面要求时,须向租客或上一级业主(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供陈述书,述明该处所的标准租金。业主如未能在14天内提供陈述书而又无合理辩解,或所提供的陈述书中有任何虚假要项而又无合理辩解,则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