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2002〕123号文件(详见附件1)批准我行北京、上海分行开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为规范该项业务的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会计核算办法另文下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上海分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尽快将开办柜台交易业务营业网点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于业务开办前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开办网点在业务开办一周前,要悬挂柜台债券业务的宣传横幅,提供咨询服务,散发宣传资料。网点内部要放置宣传资料和折页,宣传折页的版面设计,由总行选定后再行印制。宣传折页和其他宣传资料内容可从总行网站的知识问答中选取。 二、各行应认真学习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的有关办法,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为此项业务在全行推广做好准备。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交易风险,规范操作行为,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以下称柜台债券交易)是指我行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系统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相关托管与结算等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柜台债券交易品种为记账式债券(以下称债券),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商业银行柜台进行交易的,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称“中央结算公司”)一级托管的债券。 第四条 柜台债券交易的债券投资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五条 柜台债券交易的债券买入价和卖出价由总行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在人民银行限定的买卖价差幅度内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 我行柜台债券交易的经营管理原则为“总行自营、分行代理、当日清算、收益共享”。 “总行自营,分行代理”是指用于柜台买卖的债券债权归总行所有,总行授权分行代理总行与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买入债券所需资金由总行提供,卖出债券的资金由分行上交总行,交易带来的损益由总行承担。 “当日清算”是指每日营业终了,分行买入或卖出债券形成的应收或应付资金,由交易系统自动与总行进行资金清算。 “收益共享”是指柜台交易的手续费及价差收入将由总行与分行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总行授权的分行办理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前,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八条 投资人办理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费用,按照人民银行或银行同业公会制订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由资金营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会计结算、个人金融业务、信息科技(暨运行中心)、电子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 第十条 总行资金营运部的职责 (一)负责联系债券承销业务。 (二)牵头组织开展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及培训工作。 (三)牵头组织制定有关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相关参数。 (五)制定债券交易价格。 (六)调剂分行额度。 (七)负责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总分行间的收益分配。 (八)负责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一级账户的结算。 第十一条 总行个人金融、会计结算等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与管理分行对口业务部门开展柜台债券交易业务。 (二)参与制定有关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具体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规程、业务凭证的式样和内容等。 (四)负责投资客户的营销工作。 (五)负责对口业务部门的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的职责 (一)组织与管理通过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业务。 (二)参与电子银行债券交易系统的设计和测试工作。 (三)参与制定电子银行债券交易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 (四)参与策划、组织电子银行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营销活动。 第十三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暨运行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柜台债券交易业务中所需设备的配备。 (二)负责柜台债券交易与管理系统的开发与测试。 (三)负责柜台债券交易与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