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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79章 教育条例


  本条例旨在促进香港的教育,综合和修订有关监督和管制学校及校内教学的法律,以及就有关连的目的订定条文。
  
  [1971年9月30日]* 1971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1年第5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第9(3)、73、74、75、76、77、78及84条于1971年9月3日实施。 (1971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第279章  第1条简称
  
  第Ⅰ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教育条例》。
  
  第279章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不适用于─
  
  (a)由《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设立的香港大学;
  
  (b)由《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设立的香港中文大学;
  
  (c)由《香港理工大学条例》(第1075章)设立的香港理工大学; (由1982年第6号第24条修订;由1994年第94号第24条修订)
  
  (d)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专上学院;
  
  (e)《职业训练局条例》(第1130章)第2条所界定的科技学院或工业学院; (由1982年第6号第24条增补。由1983年第50号第34条修订;由1991年第35号第14条修订)
  
  (f)《职业训练局条例》(第1130章)第2条所界定的工业训练中心或技能训练中心; (由1982年第6号第24条增补。由1991年第35号第14条修订)
  
  (g)由《香港浸会大学条例》(第1126章)设立的香港浸会大学; (由1983年第50号第34条增补。由1984年第38号第28条修订;由1994年第93号第40条修订)
  
  (h)由《香港城市大学条例》(第1132章)设立的香港城市大学; (由1983年第65号第25条增补。由1984年第38号第28条修订;由1987年第47号第25号修订;由1994年第92号第33条修订)
  
  (i)由《香港演艺学院条例》(第1135章)设立的香港演艺学院; (由1984年第38号第28条增补。由1987年第47号第25条修订;由1992第72号第28条修订)
  
  (j)由《香港科技大学条例》(第1141章)设立的香港科技大学; (由1987年第47号第25条增补)
  
  (k)由《香港公开大学条例》(第1145章)设立的香港公开大学; (由1997年第50号第29条代替)
  
  (l)由《岭南大学条例》(第1165章)设立的岭南大学;或 (由1999年第54号第31条代替)
  
  (m)由《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设立的香港教育学院。 (由1994年第16号第26条增补)
  
  第279章  第3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诉委员会” (Appeal Board) 指根据第62(1)(aa)条委任的上诉委员会; (由2004年第1号第2条增补)
  
  “上诉委员团” (Appeal Boards Panel) 指根据第59(1)(a)条委任的上诉委员团; (由2004年第1号第2条增补)
  
  “已废除条例”(repealed Ordinances) 指─
  
  (a)《1952年教育条例》(Education Ordinance 1952)(第279章,1964年版);及
  
  (b)《1913年教育条例》(Education Ordinance 1913)(1913年第26号);“小学”(primary school) 指提供小学教育的学校; (由1979年第34号第2条增补)
  
  “小学教育”(primary education) 指通常于儿童年满6岁时开始的6年制教育课程; (由1993年第42号第2条代替)
  
  “小学资助则例”(code of aid for primary schools) 指常任秘书长所发出而政府据以向某些小学提供津贴的《小学资助则例》,亦指经不时修订的该则例; (由2000年第21号第2条增补。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
  
  “文件”(document) 包括任何帐目、存根、教科书、练习簿、小册子、刊物、报章、海报、绘图、草图、胶卷、胶片、幻灯片、留声机唱片及其他印刷、书写或记录物品,而不论其是关乎学校管理、教学或康乐,或关乎学校的其他活动或与学校有关连的活动;
  
  “中学”(secondary school) 指提供中学教育的学校; (由1979年第34号第2条增补)
  
  “中学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 指小学教育之后的教育课程,通常于儿童年满12岁时开始,而于年满19岁前完成; (由1993年第42号第2条代替)
  
  “中学资助则例”(code of aid for secondary schools) 指常任秘书长所发出而政府据以向某些中学提供津贴的《中学资助则例》,亦指经不时修订的该则例; (由2000年第21号第2条增补。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
  
  “幼儿教育”(nursery education) 指通常于儿童年满3岁时开始的一年制教育课程; (由1993年第42号第2条代替)
  
  “幼稚园教育”(kindergarten education) 指通常于儿童年满4岁时开始的2年制教育课程; (由1993年第42号第2条代替)
  
  “身分证明文件”(proof of identity) 具有《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B(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2001年第8号第2条增补)
  
  “技能训练学校”(skills opportunity school) 指透过技能为主课程提供教育予学生,并已获常任秘书长为此目的而批准的学校; (由2000年第21号第2条增补。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
  
  “夜间授课”(evening instruction) 指大部分在下午六时后进行的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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