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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综合和修订关于金融产品、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的法律、关于规管与金融产品、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有关连的活动及其他事宜的法律、关于保障投资者的法律,以及关于附带或相关事宜的法律,并就有关连的目的订定条文。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5号) 第571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证券及期货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71章 第2条释义 (1)附表1所载释义条文,按其内容适用于本条例。 (2)本条例各部及各条文所载释义条文的适用范围,按该等释义条文的内容而定。 (3)证监会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第2、3、4及5部。 第571章 第3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第II部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第1分部─证监会 (1)尽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根据第406条被废除,该条例第3条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名称设立的团体,仍以原来的名称持续作为法人团体存在,并可以该名称起诉及被起诉。 (2)在本条例条文的规限下,证监会的法团身分,以及属于证监会的或属于其他人士而与证监会有关的权利、特权、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不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根据第406条被废除而受影响。不论在任何条例中,或在任何文书、纪录或文件中,或在任何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的程序或作出的协议或安排中,或为任何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的程序或作出的协议或安排的目的,凡提述证监会之处(不论是否以提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的方式提述),均须据此解释。 (3)证监会的收入无须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课税。 (4)附表2第1部载有关于证监会的组成、处事程序以及其他与证监会有关的事宜的条文。 第571章 第4条证监会的规管目标 证监会的规管目标是─ (a)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b)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c)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 (d)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e)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及 (f)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第571章 第5条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力 (1)证监会的职能是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 (a)采取该会认为适当的步骤,以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b)监管、监察和规管─ (i)认可交易所、认可结算所、认可控制人或认可投资者赔偿公司所进行的活动,以及进行受证监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的人(注册机构除外)所进行的活动;及 (ii)注册机构所进行并须受证监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c)促进和发展证券期货业内适当程度的自律规管; (d)促进、鼓励和以强制方式确保进行受证监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的人在进行该等活动时操守正当、力足胜任和廉洁自持; (e)鼓励就与金融产品有关的交易或活动提供明智的、不偏不倚的和有根据的意见; (f)采取该会认为适当的步骤,以确保有关条文获得遵守; (g)以该会认为适当的方式维持和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信心,包括酌情决定向公众披露与证监会执行其任何职能有关的事宜,或在该会执行其任何职能方面附带引起的事宜; (h)与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组成或设立的规管当局或机构合作,并向它们提供协助; (i)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及对与投资于金融产品有关联的利益、风险及法律责任的了解; (j)鼓励公众理解透过进行受证监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的人而投资于金融产品的相对利益; (k)提高公众对就与金融产品有关的交易或活动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和为该等决定负责的重要性的了解; (l)在顾及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对该等投资或持有的认知水平和专门知识所达程度后,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程度的保障; (m)促进、鼓励和以强制方式确保─ (i)进行受证监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的人(注册机构除外)采用适当的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及 (ii)注册机构在进行受证监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时,采用适当的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n)遏止在证券期货业内的非法、不名誉和不正当行为; (o)应财政司司长的任何要求,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