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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571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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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该会根据本条转授职能的权力;或
  
  (b)附表2第2部指明的职能。(3)证监会如根据本条转授职能,可同时授权获转授职能者再转授该职能,而该项授权可载有对再转授职能的权力的行使的限制或规限条件。
  
  (4)根据本条作出的转授或再转授,并不妨碍证监会或获转授职能者同时执行已转授或已再转授的职能。
  
  (5)证监会可─
  
  (a)撤销根据本条作出的转授;
  
  (b)撤销就根据本条作出的再转授而作出的授权,而该项转授或再转授(视属何情况而定)随即不再具有效力。
  
  (6)凡任何人或委员会看来是依据在本条下作出的转授或再转授而行事,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推定该人或该委员会是按照该项转授或再转授的条款而行事的。
  
  (7)在不损害第(4)款的原则下,凡根据本条就证监会任何职能作出转授或再转授,则在本条例或其他条例中就该职能的执行而提述证监会之处,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均须据此解释。
  
  (8)立法会可藉决议修订附表2第2部。
  
  第571章  第11条向证监会发出指示
  
  (1)行政长官在谘询证监会主席后,如信纳就达致证监会任何规管目标或执行该会任何职能而向该会发出书面指示,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则可如此发出书面指示。
  
  (2)证监会须遵从根据第(1)款发出的书面指示。
  
  (3)如行政长官根据第(1)款发出书面指示且该指示关乎证监会某项职能,而本条例其他条文或其他条例规定该会为执行该职能须─
  
  (a)得出意见;
  
  (b)确定是否信纳某事宜(包括信纳某种情况是否存在);或
  
  (c)谘询某人,则就与依据或由于该指示而执行职能一事有关连的所有目的而言,该等规定并不适用。
  
  (4)根据第(1)款发出的书面指示不是附属法例。
  
  第571章  第12条证监会须提交资料
  
  证监会须在财政司司长提出要求时,就该会达致其任何规管目标或执行其任何职能时所依循或采取或拟依循或拟采取的原则、实务及政策,向财政司司长提交他指明的资料,以及该会依循或采取或拟依循或拟采取该等原则、实务及政策的理由。
  
  第571章  第13条财政年度及预算
  
  第2分部─会计及财务安排
  
  (1)证监会的财政年度由每年的4月1日开始。
  
  (2)证监会须在其每个财政年度的12月31日或之前,将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呈交行政长官批准。
  
  (3)财政司司长须安排将已依据第(2)款批准的预算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第571章  第14条拨款
  
  政府须就证监会每个财政年度,将立法会拨予证监会的款项,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支付证监会。
  
  第571章  第15条帐目及年报
  
  (1)证监会须备存其财务往来的妥善帐目及纪录。
  
  (2)证监会须在其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拟备财务报表,该报表须─
  
  (a)真实而中肯地反映该会在该年度终结时的事务状况,以及该会在该年度的业绩及现金流量;及
  
  (b)由证监会的主席及一名非执行董事签署。(3)证监会须在其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拟备在该年度内该会事务的报告,并将该报告的文本送交财政司司长,而财政司司长须安排将一份文本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第571章  第16条核数师及审计
  
  (1)证监会须在财政司司长批准下委任核数师。
  
  (2)证监会须在其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根据第15(2)条就该年度拟备的财务报表送交根据第(1)款委任的核数师审计。
  
  (3)根据第(1)款委任的核数师须就根据第(2)款送交他们的财务报表拟备报告,并将该报告送交证监会。证监会在收到该报告后,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报告及该报告所关乎的财务报表的文本各一份送交财政司司长。
  
  (4)根据第(1)款委任的核数师须在其报告内包括一项陈述,说明他们是否认为该报告所关乎的财务报表真实而中肯地反映证监会在该报表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终结时的事务状况,以及该会在该年度的业绩及现金流量。
  
  (5)根据第(1)款委任的核数师有权于任何合理时间取览证监会备存的簿册、帐目、凭单、纪录及文件,并有权要求证监会的人员提供该核数师认为为执行其核数师职责而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6)财政司司长须安排将第(3)款提述的核数师报告及该报告所关乎的财务报表的文本各一份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7)审计署署长或他根据第(8)款授权的另一名公职人员,可于任何合理时间─
  
  (a)审查证监会备存的簿册、帐目、凭单、纪录或文件;及
  
  (b)(如审计署署长或该人员(视属何情况而定)认为适当)将该簿册、帐目、凭单、纪录或文件的整份或其中任何记项复制副本。(8)审计署署长可为施行第(7)款授权任何公职人员执行任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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