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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有效,我局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结合制剂再注册,有序组织临床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按《细则》要求必须进行临床评价的制剂,我局将分两批组织临床评价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将本单位拟申请再注册的全部制剂品种列入《拟申请再注册品种清单》;结合实际,将本单位必须进行临床评价的制剂品种分两批列入《临床评价计划》。其中,第一批品种应不少于应临床评价品种的三分之一。 三、《拟申请再注册品种清单》及《临床评价计划》采取网上填报及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网上填报将于2010年8月1日开通,并于2010年8月30日截止(网址:http://xuke.shfda.gov.cn,登录名及密码与制剂注册申请所用一致)。各单位在完成网上填报后应分别打印《拟申请再注册品种清单》及《临床评价计划》,并盖章后送我局受理中心。 四、第一批进行临床评价的制剂品种,应于再注册申请时提交临床评价报告。若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距《细则》实施日期不满一年的品种,其有效期将自动延期一年。第二批进行临床评价的制剂品种可于下一次再注册申请时提交临床评价报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实施细则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的申请、受理和审评行为,明确再注册申请的条件、程序,统一申报资料的要求,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细则。 一、再注册范围 本市获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制剂,在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视作放弃再注册,注销该制剂批准文号。 二、关于再注册与补充申请 (一)制剂再注册申请原则不应包含补充申请事项,但为方便申请单位和提高工作效率,以下补充申请事项,可与再注册同时申请,但应在填报《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时选择相应的补充申请事项,对补充申请内容作详细说明,一并提交再注册和补充申请申报资料。 1、变更医疗机构单位名称和地址、制剂委托配制单位、制剂名称; 2、变更制剂有效期; 3、变更制剂包装规格; 4、完善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二)再注册申请前已申报补充申请,我局尚未完成审评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在《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原批准注册内容及相关信息”中注明相关情况,并提交相关补充申请的受理通知单复印件,我局将据此进行再注册受理和审批工作。 (三)在再注册申请尚未完成审批程序前申报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表》中列明相关再注册申请情况,并提交相关再注册申请的受理通知单复印件。 三、关于临床评价 (一)医疗机构制剂应分批参照国家有关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的要求组织临床评价,并于申请再注册时提交临床评价报告。需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范围如下: 化学药品: 除以下情形外的化学药品制剂都必须进行临床评价: 1、单方制剂,且作用机理明确、使用说明书详尽的。 2、外用药物基质。 3、处方中主药在2种以下(含2种)且不含有抗生素和激素成份的外用复方制剂。 中药: 除以下情形外的中药制剂,都必须进行临床评价: 1、单方制剂。 2、外用制剂。 以下情形的中药制剂应当优先进行临床评价: 1、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的制剂。 2、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大毒或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的制剂。 (二)须进行临床评价的制剂品种还应根据临床评价结果完善制剂的使用说明书。 四、其他要求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对于须委托配制的制剂,应就受托配制单位执行制剂处方工艺的依从性进行现场审计,并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