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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通字[2009]21号
【颁布时间】 2009-05-08
【实施时间】 2009-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9  ┃建筑灭火器 ┃┃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签名 ┃
  
  ┣━━━━╋━━━━━━━━━━━━━━━━━━━━━╋━━━━━━━━━━━━╋━━━━━━╋━━━━━━━━━━━╋━━━━━━━━━┫
  
  ┃10 ┃其他灭火设施┃┃ 建设单位 ┃ ┃ ┃
  
  ┣━━━━╋━━━━━━━━━━━━━━━━━━━━━╋━━━━━━━━━━━━╋━━━━━━╋━━━━━━━━━━━╋━━━━━━━━━┫
  
  ┃ 11┃消防验收资料审查┃┃ 设计单位 ┃ ┃ ┃
  
  ┣━━━━┻━━━━━━━━━━━━━━━━━━━━━┻━━━━━━━━━━━━╋━━━━━━╋━━━━━━━━━━━╋━━━━━━━━━┫
  
  ┃ ┃ 施工单位 ┃ ┃ ┃
  
  ┃竣工验收消防检查人员(签名):┃┃ ┃ ┃
  
  ┃ ┣━━━━━━╋━━━━━━━━━━━╋━━━━━━━━━┫
  
  ┃ ┃ 监理单位 ┃ ┃ ┃
  
  ┗━━━━━━━━━━━━━━━━━━━━━━━━━━━━━━━━━━━━━━━┻━━━━━━┻━━━━━━━━━━━┻━━━━━━━━━┛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九年五月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文号,“×”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8.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的内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9.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0.式样四、式样五(一)、 (二)中的“下列第_________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法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法行为序号前“”内画“√”,两者要对应。填写时从横线左侧紧凑填写序号,完毕后划“/”线中止;如无此选项中的违法行为,则直接在横线左侧划“/”。
  
  二、具体要求
  
  1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式样一)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填写。
  
  1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适用)》(式样二)适用于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消防监督抽查和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抽查部位较多不能全部记录的,可以添加附页。“检查时间”,填写从检查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具体到时、分;“消防安全管理”栏中的“其他”处填写单位其它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备注”栏填写通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以及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文号等。
  
  1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式样三),适用于对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检查,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的复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和其他形式的检查。填写时应当逐项列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公安部印发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填写)和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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