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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通字[2009]21号
【颁布时间】 2009-05-08
【实施时间】 2009-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2页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申报损失总计元┃统计损失总计 元┃
  
  ┣━━━━┳━━━━━━━━━━━━━━━━━━━━━━━━━━╋━━━━━━━━━━━━━━━━━━━━━━━━━━━━┫
  
  ┃┃┃统计单位: ┃
  
  ┃备注┃┃统计人(签名):年 月 日 ┃
  
  ┃┃┃审批人(签名):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受损单位(个人)填报损失应附有效证明材料,一个单位(个人)一表;
  
  
  
   2.需要文字说明的事项可在备注栏载明。
  
  
  
  
  
  式样十二
  
  
  
  
  
  火灾损失统计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
  
  ┃ ┃受损单位┃ 建构筑物 ┃设备及其他 ┃ 文物 ┃损失合计 ┃
  
  ┃ 序号┃┃及装修损失 ┃ 财产损失 ┃ 建筑损失 ┃ ┃
  
  ┃ ┃(个人)┃┃┃┃(元)┃
  
  ┃ ┃┃(元) ┃(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直接财产损失(元) ┃┃
  
  ┃ ┣━━━━━━━━━━━━╋━━━━━━━━━━━━━━━━━━━━━━━━━━┫
  
  ┃直接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 ┃┃
  
  ┃经济 ┃费用(元) ┃┃
  
  ┃ ┣━━━━━━━━━━━━╋━━━━━━━━━━━━━━━━━━━━━━━━━━┫
  
  ┃损失 ┃┃┃
  
  ┃ ┃善后处理费用(元) ┃┃
  
  ┃统计 ┃┃┃
  
  ┃ ┣━━━━━━━━━━━━╋━━━━━━━━━━━━━━━━━━━━━━━━━━┫
  
  ┃ ┃总计(元) ┃┃
  
  ┣━━━━━┻━━━━━━━━━━━━╋━━━━━━━━┳━━━━━━━┳━━━━━━━━━┫
  
  ┃人员伤亡情况┃死亡:人┃重伤:人 ┃轻伤:人 ┃
  
  ┗━━━━━━━━━━━━━━━━━━┻━━━━━━━━┻━━━━━━━┻━━━━━━━━━┛
  
  

  
  
  
  统计人(签名): 年 月 日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式样十三
  
  
  
  
  
  封闭火灾现场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_______分起,对_______火灾现场予以封闭。
  
  
  
  封闭范围为警戒标志以内的区域。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封闭区域,否则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警戒标志撤除时,视为现场封闭解除。
  
  
  
  特此公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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