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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0]9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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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内容

  

  (一)网上集中采购。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要从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中选择,并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中药饮片的采购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遴选统一配送企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配送。各区(县级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中标企业中确定1-2家配送企业,为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药物配送服务。

  

  建立配送企业科学、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企业规模、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仓储能力、信息化水平、售后服务、药品管理和质量控制、运行状况、不良记录以及既往相关配送经验等要素评审确定配送企业,原则上每两年确定1次,配送服务周期为2年。每年对配送企业进行考核,对未能切实履行基本药物配送任务,或在配送中向采购机构、个人以各种形式提供回扣、赞助、提成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予以解约并在5年内不得确定为配送单位。

  

  (三)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纳入实施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卫生部令第69号)及我省增补品种目录内的药物。非基本药物的药品使用,主要通过转诊区域内公立医院方式予以解决。

  

  纳入实施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比例应达70%以上,省增补药物目录药品使用比例不超过30%。

  

  (四)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现有库存药品的销售价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

  

  配送企业确定后,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签定药品购销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药品结算制度,明确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为从货到之日起60天内;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配送企业不得中止配送,必须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区(县级市)卫生、财政部门应主动协调,确保配送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六)实行基本医疗保障优惠政策。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且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按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七)完善药品储备制度。

  

  按照省药品储备办法,建立市级药品储备保障供应体系,参照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品种目录调整储备目录的品种,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供应。

  

  (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综合改革,实施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机制。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独立核算、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政府负责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区(县级市)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的部分经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有效运行。发挥医保基金作用,根据省卫生厅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10〕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我市医疗保障基金合理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收入缺口的办法。

  

  有条件的区(县级市)政府可试行基层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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