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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绩效工资后,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由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从2010年起,每年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到2011年,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达到10项以上,行政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4项以上。(由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服务方式,通过流动医疗服务等多种形式,在乡村、社区开展巡回医疗;要根据患者需要,采取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和连续服务。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在此基础上,开展社区首诊试点,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由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探索分类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由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十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制定和实施《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明确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要求。2010年起,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社区居民免费提供9大项,共计28小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设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为全市居民建立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到2011年,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60%以上;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定期为3岁以下儿童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提供孕期健康管理和产后访视;为适龄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现场处理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对结核病人进行治疗管理,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进行随访管理;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服务。(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环境治理。全面控烟履约。(由市委宣传部,市爱卫办、卫生局负责) (十三)落实并适时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实施五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为全市15岁以下儿童进行免费乙肝查漏补种,接种率达到95%以上;为201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为全市农村和流动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医疗补助;为全市农村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为全市35-59岁农村妇女提供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局、妇联负责) 2.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对可疑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检查,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和随访检查。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为艾滋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减免。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治相关咨询服务,鼓励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由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妇联负责) 3.全面开展“健康亚运,健康广州--全民健康活动”;在报纸、电台开设公益性健康专栏和频道,加强对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由市委宣传部,市爱卫办、卫生局负责) (十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120指挥系统、采供血、卫生监督、食品药品安全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重点改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口腔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设施条件,增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