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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到2011年,完成全部县级医院的标准化建设;每个镇有一所政府办的卫生院,规模较大的镇可设立卫生院分支机构,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站;基本完成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制定和实施《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规划(2011-2015年)》,打造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进一步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建社区卫生网格化服务团队,每个团队由1-2名全科医师、1-2名社区护士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组成,负责1-2个居(村)委会,近1万-2万名社区居民的健康管理,逐步建立广州特色的社区责任医师制度,坚持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要进行医疗资源优化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3年内,实现所有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到2011年,实现所有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逐步建立街(镇)社区责任公卫医师制度。(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开展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训;继续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机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重点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骨干为主的“首席全科医师”培训工作。到2011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100%。(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鼓励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参加专科以上学历教育,开展乡村医生中等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比例。到2011年,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达到大专或以上学历,90%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90%以上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经批准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由市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完善城市医院对口帮扶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效机制。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1-2所县级医院或中心镇医院、每所二级医院要与2-3所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通过3年对口支援,使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广州市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帮扶工作方案》,逐步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好城市医院医生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社区、农村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由市卫生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农村镇卫生院按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和建设。市财政继续对村卫生站实行补贴,大力推进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2.2010年起,在定编定岗、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基础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2011年起,其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区(县级市)财政保障,实现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其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