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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和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考核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保证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和群众受益。要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考核结果要与经费补助以及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二)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2010年城乡居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少于25元,2011年不少于30元。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增加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调整人均经费标准。 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村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按规定核定并负责安排。支持村卫生站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 公立医院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给予专项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