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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0]9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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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大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

  

  政府继续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逐步完善。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特别是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和无经济收入人员(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的政府资助力度。

  

  (七)加强部门配合,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要继续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补偿方案上的衔接,卫生部门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创造条件推广补偿报销的“一站式”服务。要做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要求,引导流动人口和农民工参加相应保障制度,探索适应和方便参合农民工的就医和报销办法,保证其公平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八)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基础上,扩大容量,提升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业务需求。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

  

  加快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具有复合功能的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应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

  

  五、责任落实及工作分工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监督考核。

  

  (一)有关区(县级市)政府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的责任主体,加大对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投入,落实相关经费,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制定试点原则和政策框架,统筹协调,各独立统筹区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使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改革深入人心,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人员编制及机构设置。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助推进社会医疗保障经办场地建设。

  

  (五)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配合做好医疗保障有关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社会医疗保障建设和完善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医疗保障工作,牵头并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并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建设和完善实施步骤的监督与业务的跟踪指导。

  

  (八)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参与医疗保障一体化建设。

  

  
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确保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建立和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全面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含省增补品种)。包括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确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实行统一配送;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政府补偿机制。到2011年底,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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