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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0]9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一)城区。

  

  1.从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高度看,我市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在建设规模、人才队伍、服务能力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与国家中心城市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服务水平的提升、先进技术的引领、辐射范围的拓展等亟待进一步加强。

  

  2.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上,一是老城区落实房源较为困难,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已影响到整个社区卫生服中心业务用房的建设进度。二是城市卫生规划布点严重滞后,急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新区和大型居住区卫生服务中心永久用房问题,亟需尽快启动新一轮城市卫生规划布点与建设工作。

  

  (二)农村。

  

  主要问题是建设资金投入不足,资金缺口较大。

  

  1.县级医院。在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三类县级医院的建设上,均面临一定程度的资金缺口。

  

  2.中心镇医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有必要对此前未建设的7所中心镇医院进行资金补助(此前已规划建设8所,由市统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加快其建设步伐。

  

  3.镇卫生院。全市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大部分比较破旧,医疗设备也相对陈旧、落后,亟需投入资金予以改造、建设。

  

  (三)精神卫生防治体系。

  

  精神卫生服务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体现。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生活、工作压力大及其他因素所致,社会上精神病人越来越多,精神卫生机构不足(包括床位数不足)的矛盾日渐显现。

  

  四、总体安排

  

  按照国家“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精神和“把工作重心下移,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向基层”的要求,经充分调研,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作出如下安排(附件1):

  

  (一)城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已规划建设的67所。据统计,截至目前,此前规划迁建、扩建、改造的6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尚有33所未建成,继续推进建设。

  

  (2)规划新建25所。根据调研及摸底,目前初步新规划建设25所,分别为: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各3所,荔湾区、黄埔区各2所,花都区、萝岗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各1所,番禺区4所(附件2)。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全市规划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93个,其中:越秀区、白云区、南沙区各2个,海珠区、番禺区各10个,荔湾区6个,天河区12个,黄埔区3个,花都区4个,萝岗区5个,从化市22个,增城市15个。

  

  (二)农村。

  

  1.部分区(县级市)医院。

  

  目前规划建设的部分区(县级市)医院为4所,分别是花都区妇幼保健院新院一期工程,从化市中心医院二期工程住院楼、从化市中医院扩建工程和增城市中医医院改造工程。

  

  2.中心镇医院。

  

  全市拟规划扩建、改建7所,分别为:白云区太和医院,花都区花东医院,番禺区榄核医院、石楼医院,南沙区万顷沙医院,从化市良口医院,增城市新塘医院(附件3)。

  

  3.镇卫生院。

  

  全市拟规划扩建、改建18所镇卫生院,分别是:白云区2所(人和华侨医院、钟落潭医院),花都区4所(赤坭医院、花山医院、梯面卫生院、雅瑶医院),番禺区4所(化龙医院、南村医院、石碁医院、新造医院),南沙区2所(黄阁医院、横沥医院),萝岗区1所(九佛医院),从化市2所(吕田医院、温泉医院),增城市3所(正果卫生院、小楼卫生院、派潭医院)(附件3)。

  

  4.行政村卫生站。

  

  计划对全市农村地区不足100平方米的行政村卫生站进行改扩建,初步统计为370个,其中:白云区39个,花都区96个,从化市105个,增城市130个。

  

  (三)精神卫生。

  

  目前,我市辖区内共有9所精神病专科医院,4所综合医院设有精神病专科床位,134个工疗站,1个精神卫生研究所,总编制床位4500张,分属卫生、残联、民政等部门。按照需要和可能的原则,为缓解我市目前精神病床位配置不足的矛盾,我市近期精神卫生建设项目暂定为广州市精神病院江村院区扩建工程。

  

  五、建设标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2008年颁布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结合我市实际,有关建设标准为: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2000平方米/所的标准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按300平方米/个的标准建设,行政村卫生站按100平方米/个的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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