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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0]9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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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步骤

  

  (一)合理设置机构,核定编制。

  

  2010年9月底前,研究提出解决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问题的方案。

  

  (二)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2010年10月前,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岗位必须具备执业资格,所有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

  

  2010年11月前,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由区(县级市)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落实职责和分工,考核工作绩效,并与职工收入挂钩。

  

  (四)核定收支,核定补偿经费。

  

  2010年12月31日前,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量和人员编制、聘用情况,核定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支出数和财政补助数额。

  

  (五)取消加成,实施绩效工资。

  

  2011年1月1日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全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从开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之日起顺延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入实施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通过省网上平台集中采购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含省增补品种),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含省增补品种)和现有库存药品。

  

  过渡期后,纳入实施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品种)外的药品。

  

  2011年,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理顺体制、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市医改办统筹协调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做好各区(县级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督导工作。市医改办下设基本药物制度组,具体由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级市)政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主体,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须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任务,列入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并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药品网上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医保政策落实工作,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基本药物和合理用药的继续教育与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建立基本药物信息披露制度,维护公众知情权。

  

  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入分析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协调。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做好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核编工作,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绩效工资改革。

  

  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配合推进绩效工资改革,确保政府投入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衔接。

  

  物价部门要按照省级集中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含配送)价格,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管,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拟定报销政策,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医保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工作,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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