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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0]9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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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政府福利机构收养供养人员(以上统称困难群众)、优抚对象以及在我市就读的困难大中专学生等特殊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面,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从2010年起,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实行住院零起付线,住院免交预付款和补偿比例提高10%,困难群众住院预付款减半收取。全面推行医疗救助金预付制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提高医疗救助效率。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发展慈善医疗救助事业,建立重大疾病专项慈善资助制度。医疗救助资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逐步降低结余率。(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区域外就医手续,以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定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保险、新农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服务网点。(由市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探索建立广佛肇医保共同体,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和服务管理的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六)加快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到2011年,构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价。2010年,全面启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其他类型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3.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强化用药指导和监管。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和合理用药监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情况。(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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