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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02医疗美容许可 0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 04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0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06医师执业注册 07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08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09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1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13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1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15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16护士执业注册(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17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1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1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20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01号 许可事项: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01-1号 社会办医院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医院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数量及布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申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有前项第2-6小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签名字样(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和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近3个月的查新资料(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简历,含5年之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服刑等情况,本人签名确保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毕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职称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6.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7.深圳市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全身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2份),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