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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书面文件(包括证人不能到庭的书面陈述)的真实性,在对方提出异议时,由制作者、提取者和保管者就包括作者、来源、内容、存放地点或者其独特内容等进行辨认和鉴真。
  (二)公共记录或者业务档案的真实性,在对方提出异议时,由保管者辨认和鉴真,证明其处于不容置疑的状态,存放于理所当然的地点,或者检索系统的操作方式以及该文件从特定案卷中或者以一定方法检索得来的过程。
  
  第九十八条 (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的辨认和鉴真)
  对于下列勘验、检查笔录或者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在一方提出异议时,由其制作者及其见证人和保管人,就勘验、检查过程和笔录制作、保管和移交过程进行辨认和鉴真:
  (一)证明从犯罪现场、犯罪工具、被害人肢体上查获犯罪嫌疑人痕迹的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过程和保管链条;
  (二)证明从犯罪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所有物品的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过程和保管链条;
  (三)证明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员处查获被害人所有物品、被劫物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和被害人辨认笔录的制作过程和保管链条;
  (四)证明从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细节、对象特征、所得及去向、后果等事实要素及确认犯罪工具的笔录和亲笔供词的制作过程和保管链条;必要时,包括全程同步录制品;
  (五)证明以案件当事人身份参与查扣毒品的侦查人员和警方情报人员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的制作过程和保管链条,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录制品;
  (六)证明从犯罪嫌疑人处查获毒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或者证明毒品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留有犯罪嫌疑人指纹等痕迹的鉴定意见的制作过程和保管链条;
  (七)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明勘验经过和结果、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签名的现场笔录或者现场图的制作过程和保管链条。
  
  第九十九条 (音像证据的辨认与鉴真)
  音像证据的真实性,在对方提出异议时,由制作人、持有人、提取人、见证人和保管人以及其他了解该音像证据制作、保管过程的证人辨认和鉴真。
  辨认和鉴真的内容包括:
  (一)来源:确定音像证据的制作主体、制作方式、时间、地点、条件及周边环境;
  (二)内容的可靠性:内容是否清晰可辨,是否伪造或者经过拼接,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三)保管过程:有无影响信息真实性的不当情形,制作设备和制作技术是否正常、科学等。
  
  第一百条 (电子证据的辨认与鉴真)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对方提出异议时,由制作人、见证人和保管人以及其他了解该电子证据制作、保管过程的人辨认和鉴真。
  电子证据的辨认和鉴真包括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生成、存储、传递和保存方法的可靠性;
  (二)生成、存储、传递和保存环境要素及相关协议;
  (三)电子文件的属性和品质;
  (四)可能进入信息交流系统的人及其对该系统的熟悉程度;
  (五)设立密码、电子签名、用户名、账号的电子证据,其密码、电子签名、账号的设立人、使用人、所有人以及该用户名或者账号的使用情况;
  (六)传输过程中的解密性;
  (七)系统硬件是否完好,软件是否可靠,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受到过病毒等侵袭;存储的资料是否存在被编辑、修改的可能性;
  (八)复制件制作的方法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原件记载的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示意证据的辨认和鉴真)
  示意证据的真实性,在对方提出异议时,应当由制作人或者熟知其所描绘对象的人进行辨认和鉴真。
  
  
第五节 鉴定

  
  第一百零二条 (启动鉴定)
  对于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诉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进行鉴定:
  (一)诉讼一方提出鉴定申请;
  (二)通过辨认和鉴真程序仍不能确定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
  人民法院决定进行鉴定的,在启动鉴定程序之前,诉讼各方应当对鉴定材料和鉴定目的进行确认。
  
  第一百零三条 (刑事诉讼中鉴定的必要性)
  在刑事诉讼中,对下列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
  (一)因精神病不能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
  (二)人身伤害程度;
  (三)非正常死亡的原因;
  (四)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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