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委托调查)
  人民法院异地调取证据,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及时调取证据;不能完成任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刑事诉讼庭外调查核实证据)
  在法庭调查中,审判人员如果对证据存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进行调查核实。
  审判人员调查核实证据时,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但公诉人、辩护人不到场的,不影响调查核实的进行。
  审判人员依职权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时,应当通知其在收到调取证据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第一百一十七条 (调取证据的使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宣读,并听取他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就新证据需作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庭外调查获得的新证据,只有经过质证并查证属实后,才能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二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进行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据保全申请的提出)
  证据保全申请,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向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向管辖人民法院提出,遇有紧急情况,也可以向证据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在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证据保全。
  保全证据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证据保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撤销证据保全措施;已经执行的,应当将保全的证据返还该利害关系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被通知的申请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到场的,不影响调查核实证据活动的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制、复制、勘验、制作笔录和委托鉴定等措施。
  证据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妨碍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全证据的使用)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各方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被保全的证据。
  
  
第七章 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刑事证明对象)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实体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二)被告人的身份;
  (三)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
  (四)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和其他情节;
  (七)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八)有关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九)有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民事证明对象)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者民事争议发生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