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人民法院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经证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或者通知、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如下保护措施:
  (一)签发书面决定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对证人构成威胁的人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
  (二)派员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保护;
  (三)为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安全的临时住所;
  (四)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五条 (通知要求)
  人民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出庭作证通知书。
  
  第七十六条 (证人身份的确认)
  证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言前,审判人员应当首先确认其身份,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作证事项的关系等基本情况。
  如果当庭说明上述基本情况有可能使证人或者他人遭受危险,在就该情况当庭说明后,可以允许证人书面回答或者以其他适当的不公开方式回答。
  
  第七十七条 (证人保证书)
  证人作证前,应当朗读并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能阅读或者朗读者,应当由书记员或者翻译人员代为朗读,并使其理解保证书的含义;
  (二)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证人可不签署该保证书,但审判人员应当使其理解如实作证的义务;
  (三)十四周岁以下儿童,可不进行上述程序而直接作证。
  在同一审级中,已签署过上述保证书的证人被再次询问时,不需要再次签署该保证书,但审判人员应当令其朗读以前的如实作证保证书。
  
  第七十八条 (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聋哑证人)
  对聋、哑证人,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询问。
  不能以口头方式充分表达的证人,可以适当的方式提供证据。
  
  第八十条 (询问证人的顺序)
  对证人的询问,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先进行询问;对方、第三方进行交叉询问;
  (二)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进行再询问;对方、第三方进行再交叉询问;
  (三)审判人员对依职权传唤的证人先进行询问,诉讼各方进行交叉询问。
  在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诉讼各方传唤的证人进行询问。
  
  第八十一条 (诱导性问题)
  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在对该证人的询问中不得提出诱导性问题,但在交叉询问中,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
  诱导性问题,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暗示了特定答案的问题,或者假设了某待证事项存在的问题。
  
  第八十二条 (对本方证人的交叉询问)
  对于下列情况,经审判人员许可,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可以对本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但应当在他方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之前进行:
  (一)证人提供了严重不利于本方的证言;
  (二)可以合理地认为该证人了解某事项,但其在直接询问时拒绝提供证言;
  (三)证人证言与其先前陈述明显不一致。
  
  第八十三条 (对刷新记忆的限制)
  未经审判人员许可,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不得使用书证或者音像、电子证据来恢复和代替其对某事实或者意见的记忆。审判人员作出上述许可决定时,可以考虑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在不使用书证或者音像、电子证据的情况下,证人能否回忆起有关事实或者意见;
  (二)证人证言是否涉及难于记忆的数字或者其他事项;
  (三)证人准备使用的书证或者音像、电子证据是否为下列文件或者其副本:
  1、该文件是由该证人在对所记载的事件记忆清新时书写或者制作的;
  2、该证人认为该文件当时是记录准确的文件。
  经审判人员许可,证人在作证时如果使用某文件来唤醒其关于某事实或者意见的记忆,可以将该文件中与该事实或者意见有关的部分在法庭上朗读,作为证言。
  诉讼对方及第三人有权要求审阅上述文件。
  
  第八十四条 (亲身经历要求)
  对案件事实没有亲身经历的证人,不得以转述他人的陈述来证明未曾亲身感知的事实。
  
  第八十五条 (证人意见)
  证人的个人意见或者推测,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但以其实际经验为基础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证人的隔离和退庭)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后应当令其退庭。
  
  第八十七条 (再次作证和禁止庭外询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