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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人民法院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经证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或者通知、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如下保护措施: (一)签发书面决定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对证人构成威胁的人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 (二)派员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保护; (三)为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安全的临时住所; (四)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五条 (通知要求) 人民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出庭作证通知书。 第七十六条 (证人身份的确认) 证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言前,审判人员应当首先确认其身份,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作证事项的关系等基本情况。 如果当庭说明上述基本情况有可能使证人或者他人遭受危险,在就该情况当庭说明后,可以允许证人书面回答或者以其他适当的不公开方式回答。 第七十七条 (证人保证书) 证人作证前,应当朗读并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能阅读或者朗读者,应当由书记员或者翻译人员代为朗读,并使其理解保证书的含义; (二)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证人可不签署该保证书,但审判人员应当使其理解如实作证的义务; (三)十四周岁以下儿童,可不进行上述程序而直接作证。 在同一审级中,已签署过上述保证书的证人被再次询问时,不需要再次签署该保证书,但审判人员应当令其朗读以前的如实作证保证书。 第七十八条 (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聋哑证人) 对聋、哑证人,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询问。 不能以口头方式充分表达的证人,可以适当的方式提供证据。 第八十条 (询问证人的顺序) 对证人的询问,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先进行询问;对方、第三方进行交叉询问; (二)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进行再询问;对方、第三方进行再交叉询问; (三)审判人员对依职权传唤的证人先进行询问,诉讼各方进行交叉询问。 在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诉讼各方传唤的证人进行询问。 第八十一条 (诱导性问题) 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在对该证人的询问中不得提出诱导性问题,但在交叉询问中,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 诱导性问题,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暗示了特定答案的问题,或者假设了某待证事项存在的问题。 第八十二条 (对本方证人的交叉询问) 对于下列情况,经审判人员许可,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可以对本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但应当在他方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之前进行: (一)证人提供了严重不利于本方的证言; (二)可以合理地认为该证人了解某事项,但其在直接询问时拒绝提供证言; (三)证人证言与其先前陈述明显不一致。 第八十三条 (对刷新记忆的限制) 未经审判人员许可,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不得使用书证或者音像、电子证据来恢复和代替其对某事实或者意见的记忆。审判人员作出上述许可决定时,可以考虑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在不使用书证或者音像、电子证据的情况下,证人能否回忆起有关事实或者意见; (二)证人证言是否涉及难于记忆的数字或者其他事项; (三)证人准备使用的书证或者音像、电子证据是否为下列文件或者其副本: 1、该文件是由该证人在对所记载的事件记忆清新时书写或者制作的; 2、该证人认为该文件当时是记录准确的文件。 经审判人员许可,证人在作证时如果使用某文件来唤醒其关于某事实或者意见的记忆,可以将该文件中与该事实或者意见有关的部分在法庭上朗读,作为证言。 诉讼对方及第三人有权要求审阅上述文件。 第八十四条 (亲身经历要求) 对案件事实没有亲身经历的证人,不得以转述他人的陈述来证明未曾亲身感知的事实。 第八十五条 (证人意见) 证人的个人意见或者推测,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但以其实际经验为基础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证人的隔离和退庭)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后应当令其退庭。 第八十七条 (再次作证和禁止庭外询问) |